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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 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 2015-10-12

文号:院教发[2002]5号(2013年12月修订)

日期:2002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去开展工作。决定全院重大学术问题时,将广泛征求专家和教师意见。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和科研学术问题的最高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并发挥其重要作用、保障学院学术政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审议学院学科与专业设置、实训基地建设、重点课程与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年度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审议学院科研教学工作的重要决策,从学术角度为学院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审议学院科研发展、高教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第五条 对科研课题的申报、实施、结题进行指导、监督。对有重大意义的科研成果的横向协作项目和纵向发展方向进行审议、评估。

第六条 审议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评定学院的教研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第七条 审定已出版各类教材;评审、推荐出版学院自编教材、特色教材;评审学院优秀教材。

第八条 对申报国家级、省级和院级教学、科研项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鉴定;决定有关教学、科研项目的课题范围、使用指南、申报条件等。

第九条 负责评选、推荐学院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负责对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含政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业绩成果进行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十条 指导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学院各类大型科研工作会议的策划;协助学院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主办《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报》,选聘主编。对学院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与建议。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负责学院的学风建设,建立纠错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有纠错权。

第十四条 审议、评估或仲裁其他学术事项。讨论、审议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确有造诣、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院长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连续三次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可视其自动退出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7—23人组成,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应90%以上;专业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应占90%以上。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高教研究室负责人兼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教研究室。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按各单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占全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比例分配名额,由各基层单位推荐。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基层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委员的票数必须达到投票人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委员会选举结果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院长可根据学科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60岁以下的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职称人员中选出。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若审议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不得参加审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如因违背有关学术原则而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免去学术委员的任职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院长、单位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院长、单位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3-4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副教授或教授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三十七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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