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新生入学与注册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各系与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二条 凡属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通过电话或信函,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即开展复检,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新生体检复查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组织,并根据学生复检结果做如下处理:
(一)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和暂缓注册手续。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获准缓交或减免学费的学生除外),学院不予注册。对于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如擅自参加教学活动,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收缴学费工作由各系负责通知与催缴。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教学课程成绩考核与记载由学院教务处统一负责,各系、教研室配合完成。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获得学分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按照学院教学管理规定,结合课程特点加以确定。
第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并评出分数,由各系统一交给学工处,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对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符合纪律处分条件的学生由学工处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工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在维护教育公平,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前提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招生时按国家规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含定向、外国语保送、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免费师范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彻制、三二分段培养的学生,不得转入到上述非同类专业。文科、理科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二)学生转专业按学校具体规定提出申请,经转入专业院系考核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由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
(五)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院进行教学改革,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 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有电子学籍的;
2.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 进入专科第三学期的;
4.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6. 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7. 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
8. 休学期间的;
9. 转学时涉及转专业,属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10. 第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11. 其他无正当理由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转学工作实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和《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统一印刷、审核发放、编号管理、一式五联和分级负责、集中办理、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转学程序:
(一)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二)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申请转学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申请领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三)转出、转入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
(四)经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
(五)学生本人亲笔签字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六)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七)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八)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九)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十)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十一)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十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申请转出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转系(专业)程序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院招生办审查,低分录取专业一般不得转入高分录取专业;
(二)学生在入学后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学期,经学院批准,可准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
(一)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高职转入本科者;
(四)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自费转为公费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八)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经确认准予转学、转专业的,学校和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转学、转专业限制条件将由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作技术设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操作将不能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按照《学生处工作规程》受理学籍异动及信息更正工作。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或累计休学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参加平安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否则自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休学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身体已经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在一学年内旷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无故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口迁入学校的,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退学学生的退费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符合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考核及格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收回已发结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生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学生证与校徽
第四十一条 校徽、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只供学生本人在学院学习期间内使用。
第四十二条 校徽、学生证在新生入学报到取得学籍后由院学生工作处发给。校徽必须随身佩带,作为出入学院的证件。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应以班级为单位,持缴费情况证明,于开学15天内到院学生工作处办公室统一办理,新生办理学生证、校徽的,收取工本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者可以补办,但需由辅导员(班主任)出具说明。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十三条 根据铁路部门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持贴有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一年享受四次优惠,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方便车站。如家庭地址有变更需要改乘车区间,应提出家庭搬迁证明、父母搬迁后居住证明、本人与父母关系证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他人;不准私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持证人私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二) 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转学、退学、毕业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遗失者要补交成本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不慎将校徽或学生证遗失,个人提出丢失理由的书面报告,填写补发校徽、学生证申请书,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生处办理补发手续并收取成本费。
第四十七条 换发学生证时,须交回损坏的学生证,以备检查,如辨认不清则按遗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