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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作者:    信息来源: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 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 2015-10-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和合同聘用制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正式注册的学生等。也适用于以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农经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六)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六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六)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文件精神,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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