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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 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 2015-10-12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细则

院字〔20147

201611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和合同聘用制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正式注册的学生等。也适用于以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抄袭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六)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八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发现疑似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实名举报后,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二)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57人的调查组;30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将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三)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将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上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院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将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形成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复核

第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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